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以下称注册检验)是指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前,按照有关规定,在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以下称注册检验机构)所进行的产品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
申请与受理
申请注册检验的单位(以下称申请单位)申请国产保健食品注册检验的,应当向产品试制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抽样申请,填写抽样申请表。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抽样申请表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及时派员到产品试制现场进行抽样并封样,同时填写抽样单。
申请单位应当将封样和抽样单一并提交注册检验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及《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规范》(以下称《检验规范》)的有关要求,向注册检验机构提交保健食品注册检验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国产保健食品提供封样样品、进口保健食品提供未启封的市售样品,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注册检验费用。
注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检验规范》的要求,对检验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受理通知书(以下称注册检验受理通知书),进行注册检验受理编号,并与申请单位签订协议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检验机构发出保健食品产品质量复核检验通知书(以下称复核检验通知书),并提供产品质量标准和连续三个批号规定数量的复核检验用样品。
注册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检验通知书、检验样品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复核检验受理编号。
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受理编号是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的唯一编号,应当与注册检验受理通知书、复核检验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样品的编号一致。
检验与报告
注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检验规范》的要求进行注册检验、复核检验,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与注册检验机构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检验样品数量送检样品。
注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中规定的时限完成注册检验项目,并出具检验报告。
注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时限完成复核检验项目,并出具检验报告。
申请单位对注册检验或复核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原注册检验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原注册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对于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经异议处理后对原检验报告有实质性修改的,应当重新出具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研判是否需要第三方注册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进行最终确认。
提供以下检测项目:
大类 |
小类 |
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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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官 |
色泽 |
GB 16740-1997通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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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味及气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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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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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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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化指标 |
pH值 |
备案企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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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含量/负偏差 |
备案企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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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肪 |
GB/T 5009.6-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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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质 |
GB 5009.5-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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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 |
GB 5009.3-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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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分 |
GB 5009.4-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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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密度 |
备案企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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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解时限 |
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附录X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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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价(以氢氧化钾计) |
GB/T 5009.37-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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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氧化值 |
GB/T 5009.37-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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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度 |
GB 5413.34-2010 |
||
固形物(总、可溶性) |
备案企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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