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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PSE认证

日本PSE认证

    描述概括:电取法 – 法令背景 1961年起, 日本采行电气用品取缔法Electrical Appliance and Material Control Law (DENTO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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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旧法 – 
        电取法 – 法令背景 1961年起, 日本采行电气用品取缔法Electrical Appliance and Material Control Law (DENTORI), 做为日本的安规依据。此法规范了498项的产品, 包括零件類、及许多设备(如电视机, 洗衣机等), 并规定这些产品都必需合乎通商产业省(MITI)的制定的安规要求。在电取法中的规范, 只列有日本当地的安规要求, 并以第N号(如: 第1号, 第2号等)表示。
电取法 – 
       法令内容 原于T-mark之规范中, 包含甲類与乙類产品, 生产工厂必须取得登錄证。
甲類的产品: 必须在MITI指定实验室(JET – 电源供应器等、 JQA –电视机等、 及JCII – 零件類, 不同种類产品, 其指定实验室可能不同)完成测试。厂商取得测试报告后, 向MITI提出注册申请, 由政府核发符合证明, 并取得注册ID。前述步骤, 需于上市前完成,。已注册之产品, 如于上市后, 产品发生问题, 厂商最少将被罚款30万日元, 并停止生产及销售有问题之产品。
乙類产品: 只需自我宣告符合安规要求, 加贴圆形之T-mark。
电取法改版 –
        1995年七月, 因WTO之影响, 日本之贸易型态, 由出口导向转变为进口导向; 加上日本政府因希望减少对厂商之干预, 导入产品责任法, 把产品之责任由政府转回给进口商及制造商, 故将DENTORI 大规模改版, 将原规定之甲類产品, 由282项, 所减为165项;乙類则由216项增为333项。原有之圆形T-mark标志, 在此次改版后, 便因责任转由厂商自行负担而停用。
电安法– 法令背景 1999年八月, 电气取缔法(The Electrical Appliance and Material Control Law) 改为电气安全法(The Electrical Appliance and Material Safety Law), 并经2年之公告, 于2001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原在电取法中, 只有日本之国家标准, 在新法 – 电安法中, 便增列国际标准(加上日本之国家差異, 如电压差異), 于电安法中(即Part 2), 名为IECJ。一般而言, 电气测试需视不同的额定电压予以测试, 原电取法内包含EMI之要求, 故除IEC标准外, 也一定要符合EMI之要求。但如CB 报告中之电压与日本电压不同, 则此CB 报告不能被接受。
未來也会朝放宽法令之方向, 将不再把测试标准明定于法令中(第1号、第2号等…), 而改为 “參考某某标准”。 但对于产品责任追究, 则更加严谨。如已注册符合PSE mark之产品, 产品于上市后发生问题, 进口商依法将被罚款1亿日元, 并需坐牢。此外, 除需停止生产销售有问题之产品, 还要进一步回收已在市面上销售之产品, 该产品之注册ID也将被取消。
电安法 – 
法令内容变动 
        T-mark 被PSE mark 取代 (Product Safety Electrical), PSE管制一般产品。另有PSC: Product Safety Consumer (For “Laser” as a component) 及PSG : Product Safety Gas (For Industrial Gas Product)。
如未及于上市前向METI注册, 可于上市后30天内补注册。(旧法在上市前便需注册完成)?
产品类别变动: 
        甲類产品(Category A Product)改为特定电气用品(Specified Electrical Appliance and Materials), 贴于产品之三角形T-mark 改为菱形PSE mark, 并需挂认可实验室之名称(如JET等)。原电取法规定之产品项目, 由165项再减为112项。
而乙類产品(Category B Product)则改为非特定用品, 需贴圆形PSE mark (性质類似CE mark)。原电取法规定之产品项目, 由333项再增为340项。此類产品亦需向METI取得注册ID。
指定Lab变动:
        特定与非特定产品在PSE系统中的主要差異, 在于特定产品需由指定之Lab发 “ 适合性同等检查合格书” , 而非特定产品只需持有一般Lab之测试报告, 便可向METI申请注册。
指定之Lab为: JET、JQA、JECTEC (此Lab以电线电缆等产品为主) UL (U.S.A.) 及??? TUV/ RL (Japan), 但不再限定某些产品只能在特定Lab做(如: 过去规定AC adapter 只能由JET测), 只要Lab合乎测试该類产品之条件, 则可发“适合性同等检查合格书”。 近日已取得指定之Lab资格。
以强制之产品为例, 原由日本进口商取得实验室之测试报告, 再向MITI申请符合证明及注册ID。 现则由指定Lab发 “适合性同等检查合格书” (即第三者认证), 日本进口商持Lab发的 “适合性同等检查合格书”, 向METI申请注册, 由METI (经济产业省)核发注册ID。
        生产工厂仍需登錄证(旧法中就已存在), 此登錄程序主要是由指定之机关, 检查工厂之品管系统及应备之检测仪器。 通过审核, 便可取得工厂登錄证。 原已有登錄证之工厂, 申请PSE mark时只需提供文件(登錄证与仪器清单)以便METI审核, 且无FUI。如同一家工厂, 但申请不同种類之产品(如: 原有申请Power所取得之工厂登錄证, 现在新申请之产品为Notebook), 则旧有之登錄证不适用, 需重做首次工厂检查。?
新旧法之缓冲期计算方法 – 
        甲類产品之缓冲期计算方式: (适用于原有T-mark 认证之甲類产品) 若产品为1998年取得T-mark 认证, 证书效期7年, 产品之缓冲期为7年(于List of Specified Electrical Appliance and Materials一表查得, 不同产品有不同的缓冲时间), PSE强制日期为2001年四月一日。
T-mark 证书失效(2004/12/31)后, 便需改申请PSE mark。 如挂有T-mark 之产品尚有存货, 最晚需于2008年三月底前销完(PSE强制时间+产品缓冲期7年), 2008年四月起该存货便不能再销售。
乙類产品之缓冲期同样可于List of Specified Electrical Appliance and Materials一表查得, 为1 ~ 3年不等。
申请者资格 –
        必须是拥有在日本政府注册之日本商社, 才能向METI申请注册。 特定产品類的海外制造厂如要预防代理商配合情况不佳时, 需更换代理商所可能带來的产品销售问题, 可以于产品测试通过时, 加买多份“适合性同等检查合格书”, 以便交由新的代理商向METI注册。
申请流程 – 
1. 判定是否为特定之产品项目: 可以在Product List 中查得PSE规产品项目(包含甲、乙兩类产品), 如非List 中的产品, 则不需申请。另外, 若是新开发之产品, 最好由指定之Label 判定是否需申请。 
2. 应提出之文件: (For Test Lab) 
a. 适合性同等检查申请书 
b. 型式区分表: 不同之产品有不同的型式区分表。 此表之主要用途, 是当申请之型号为系列产品时, 测试之Lab需有此表以便之区分是否可以并为一系列。由申请者自行填写型式区分表, 交由测式之Lab判别是否可以并为系列产品。以Power Supply为例, 不同之EI 尺寸(EI-41, 48 or 57 etc.)也可以并为同一系列, 但不同保护方式可能不能并为系列产品 (日文) 。
c. 构造、材质及性能之概要: 厂商需将产品特性填写于此表, 并提供给测试单位。 
d. 相关技术文件: Spec.(Transformer及完整品都要)、 說明书、 Label、线路图、PCB Layout及重要零件表等。 
e. 检查设备一览表: 厂商需提出厂内备有之仪器清单, 有固定格式可供參考。 
f. 样品: 2 PC., 重要零件(Fuse、AC Outlet、Case、等需提供1 ~ 5 PC. 以便更换)等。 
g. CB Certificate & Report 
h. 授权信: 由制造商授权给Agency 申请。 
i. 退件表: 当样品需退件, 需填写此表以便JET将Sample退给正确之人员及单位。
3. a应提出文件: (For METI申请注册) 
b. 事业开始申报单: 即注册之申请书。 
c. 工厂登錄证 
d. 适合性同等检查合格书(甲類产品才需要) or Test Report(乙類产品): 由Lab Issue。 
e. 制造流程之检查记錄: 工厂对生产流程, 从备料、进料如何抽检等程序之记錄; 无固定格式, 但一定要有。 
f. Label: 详细标示内容请見相关资料。
4. 工厂检查: 工厂若没有工厂登錄证, 则须做工厂检查。工厂检查由Lab指定之单位执行,目前JET指定单位为: 台湾 – 大电力; 大陸 – CC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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