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项目:承压设备指令2014/68/EU(以下简称PED)适用于各类承压设备制造企业,产品覆盖所有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0.5bar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附件以及安全附件
检测标准:全部实施2014/68/EU
检测周期:来电点咨询
1. 认证模式的改变 Conformity assessment module changes
新指令认证模式选择如下: · Category I = Module A · Category II= Module A2,D1,E1 · Category III = Modules B(design type) + D, B(design type) + F, B(production type) + E, B(production type)+C2, H · Category IV = Module B(production type) + D, B(production type) + F,G,H1 2. PED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PED附录I) 主要内容有: - 设计(例如:强度,可靠性); - 制造(例如:组件的加工); - 材料: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材料、获得欧洲材料批准书的材料(EMA)、通过特殊评估的材料(PMA) - 检验(例如:压力试验,验收); - 标记/验收标识(制造厂商的验收标识); - 运行指南; 制造厂商按照PED要求,设计初期对产品进行危险性分析,以对产品设计提供评估依据。为此应防止组件或容器外壳由于机械故障所造成的危险,以及由此使介质外溢等。因此,危险性分析是组件设计的基础。 承压设备在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安全性,特别是在当制造厂商预料到的或者事先规定的运行条件时,下面所列为应考虑的问题: - 危险性的减少或清除(结构总体设计,材料选择,加工); - 在危险性得不到清除时,保护措施的应用(主要采用安全装置); - 有关在残留危险性运行的讲解(在运行指南中说明); 所采用的标准必须按下列要求: - 经考验的标准;- 欧洲材料许用或 - 专家鉴定许用规定。 3. PED指令风险等级划分(PED附录II) 根据PED附录II的规定,承压设备可分为I、II、III、IV四个合格评估等级。对于危险性很低的承压设备可按照成熟的工程实践SEP(Sound Engineering Practice)进行操作。 为实现承压设备的分类,制造商需要了解以下知识。 1) 设备类型 - 压力容器;- 管道; - 压力附件;- 安全附件 2) 流体状态:气体或液体。在设备最高工作温度下,若流体的饱和蒸汽压(表压)不超过0.5bar,则视为液体,否则应视为气体。 3) 流体组别:1组 - 危险性流体:易爆炸的、极易燃的、高度易燃的、易燃的(最高许用温度超过闪点)、剧毒的、有毒的、和氧化的;2组 - 非危险性流体:1组以外的流体 4) 设备最高许用压力PS和体积V/公称尺寸DN 5) 设备最高工作温度TS 根据以上信息,参照《风险等级划分依据》制造商可以确定PED附录II中的相关分类图表,然后在选定分类图中,根据设备的最高许用压力PS 和容积V/公称尺寸DN,标出坐标点,从而确定承压设备的类别。 承压附件既可按压力容器也可按压力管道分类,二者中取其相关的一种。当容积和公称尺寸都被认为相关时,承压附件的类别应取其中的最高类别。 安全附件一般被归为IV类,但是作为特列,一些特殊设备的安全附件可归属于与其所保护设备相同的类别。 4. PED指令合格评定方法(PED附录III) I-IV类设备评估模式选择:
1) 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 该模式要求制造商编制技术文件,包括:承压设备的总体描述、设计图纸、强度计算书、采用的标准清单、检验结果、试验报告等。制造商在每台承压设备上打CE标志并提供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2) 模式A2:带最终评定监督的内部制造检验 除模式A要求外,由制造商执行最终评定(最终检验和压力试验),授权机构对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压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除CE标志和符合性声明外,体现授权机构的责任,在每台承压设备上打授权机构识别号。 3) 模式B:EU生产型式检验 由授权机构证明制造商生产的代表性样品满足指令要求。 除模式A要求外,增加了制造过程的内容。授权机构将对不符合欧洲协调标准或欧洲批准的材料,执行评审并核查材料制造商颁发的证书;批准永久性联接(焊接)工艺;验证焊接和NDT人员已按规定进行资格评定和批准;同时,验证样品制造符合技术文件规定。授权机构将颁发EU型式检验证书,有效期10年。 4) 模式B:EU设计型式检验 由授权机构证明一台承压设备产品的设计满足指令要求。除不需要验证样品符合技术文件规定外,授权机构的评审项目同EU生产型式检验。授权 机构将颁发EU设计型式检验证书,有效期10年。 5) 模式C2:型式符合性 制造商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U生产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授权机构对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压设备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在每台产品上打CE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6) 模式D:生产质量保证 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生产、最终检验和试验,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U生产型式检验证书或EU设计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 授权机构将评审质量体系,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且必须对其进行定期审核,每3年完成一次全面复审。授权机构还将对制造商执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验证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转,每台产品打CE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7) 模式D1:生产质量保证 按模式A编制技术文件。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生产、最终检验和试验,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其余同模式D。 8) 模式E:产品质量保证 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U生产型式检验证书所述的型式和满足指令要求。其余同模式D。 9) 模式E1:产品质量保证 按模式A编制技术文件。制造商按批准的质量体系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其余同模式E。 10) 模式F:产品验证 制造商保证承压设备符合EU生产型式检验证书或EU设计检验证书和指令要求。 授权机构对每台产品执行检查和试验,以验证其型式符合和满足指令要求。重点验证焊接人员和NDT人员已按规定进行资格评定和批准;材料制造商签发的证书;产品的最终检验和验证试验(压力试验)以及安全装置的检查。每台产品打CE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授权机构签发产品的符合证书。 11) 模式G:单台验证 制造商按模式A编制技术文件。授权机构检验每台承压设备的设计和结构,并在制造时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和试验,检验内容除EU生产形势检验 模式的项目外,包括最终检验和验证试验(压力试验)以及安全装置的检查。每台产品打CE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授权机构签发产品的符合证书。 12) 模式H:全面质量保证 制造商按批准的包括设计、制造、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体系执行,保证承压设备符合指令要求。 授权机构对质量体系的评审、定期审核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同模式D。每台产品打CE标志、授权机构识别号,并出具书面的符合性声明。 13) 模式H1:带设计批准和最终评定特定监督的全面质量保证 除模式H的要求外,还需补充: a) 制造商向授权机构提出设计批准申请,经评审符合指令要求后,由授权机构颁发EU设计批准证书; b) 授权机构通过不定期访问,对制造商执行的最终评定(最终检验和压力试验) 执行监督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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